潘某某今年9岁,平时喜欢在其居住的连云区某小区内篮球场打篮球。去年8月2日下午,潘某某和父亲又一起在小区篮球场打球,没有想到刚开始没多久,一只小狗在进入篮球场后突然朝着他追来。潘某某连忙躲避,却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检查,潘某某右侧内踝骨骺骨挫伤,外踝皮下软组织挫伤,关节腔少量积液,医嘱建议石膏外固定。经鉴定,潘某某伤致右外踝扭伤,骨骺挫伤,护理期45日,营养期以7日为宜。右外踝关节骨骺处生长期后续检查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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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狗的主人系同住一小区的赵某某及其父亲赵某,当天赵某某正在小区内遛狗,但没有进行束链、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小狗看到潘某某手中的篮球突然兴奋而不受管控,追赶儿童。
事发后,赵某某向潘某某预先支付了1000元赔偿费用,但双方未能就后续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潘某某的父母遂起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赵某及赵某某赔偿损失1181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某在带领其与赵某共同饲养的小型犬进入小区公共场所,未采取束链、戴嘴套、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人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潘某某被该犬追赶奔跑躲避,后摔倒受伤,两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对潘某某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已年满9岁,具备在公共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的行为能力,受到小狗追赶采取逃跑的方式躲避并无不当;其监护人虽在现场,但小狗蹿出事发突然,不能苛求其立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所以对赵某某提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意见未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和赵某赔偿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74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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