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做起了国际生意。在与外国人做生意时,这其中就难免牵扯到合同签订。那么,签订涉外合同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有哪些?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常说的涉外合同,指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是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关键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指的是我国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是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二、签订涉外合同的注意事项
双方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去《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留意下述关键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国家主权,不得签订任何的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循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循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双方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循有关其他国家或是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来说,签订合同的我方双方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代理人应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或是个人,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内容,详见本书“行纪合同”一章)。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得到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是技术,进口或是出口时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成立。
三、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文规定。
1、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 协议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用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为了能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顾客合同,适用顾客经常居所地法律;顾客选用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顾客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3、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能够 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4、法律同时明文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用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5、法律还明文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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