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值钱的一个字无非就是“拆”,万物皆可拆,一拆变首富,很多人因为拆迁而变成拆二代,与拆迁一起的好兄弟还有征地,那么两者有什么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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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的性质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征地的性质
依据《土地征用管理条例》: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在开征农地之前三年中,土地补偿费是开征农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农用地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所征耕地的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个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
开征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
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与人口数量有关,也就是孩子也可以得到补偿,而国有土地拆迁,一般补偿就是房屋价值评估,跟户头数没有多大关系,孩子无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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