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是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去年9月19日下午,他在成华区某小区内,驾驶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该小区5栋门道路倒车过程中,未确认车后方安全,致使在车后行走的被害人田某某被撞倒后遭碾压死亡。根据调查,这个小区道路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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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受害人田某符合颅脑,胸腹盆复合损伤死亡。事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彭某及其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06.5万元后,取得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他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某无犯罪前科,事发后,彭某某及其单位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彭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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