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0年2月的一天,小丽(化名)在石狮某小区门口散步时,不小心被一只无人牵引的宠物狗咬伤了右臂。经核实,这只狗是小华(化名)养的。事发后,小华立即陪同小丽到石狮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小丽的右前臂被狗咬伤Ⅱ等级暴露。与此同时,小华陪同小丽接种了两次狂犬病疫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小丽康复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随后小丽起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小华赔偿8500多元的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丽认为,这件事给她带来了精神创伤,被狗咬伤的位置也影响了她的外表。夏天,她不敢把胳膊暴露在外面,所以小华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还要赔偿其他费用。
小华辩称,咬小丽的狗是他自己养的,但事件发生后,他积极处理并支付了所有费用。至于后续狂犬病疫苗,小华没有陪同注射和支付费用,因为小丽不合理地要求自己支付狂犬病疫苗以外的高额赔偿,这使他无法接受。
法官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组织了面对面的调解,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小李同意减少赔偿金额,小华也表示愿意与对方和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华一次性支付小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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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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