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22时许,廖某从家中前往宁化某蘑菇种植基地并欲前往育菌棚,正在值班躺在工棚床上休息的张某以廖某已无基地股份为由上前阻止,后两人发生口角,并在工棚门边扭打在地。
其间,廖某捡起地上一根钢筋欲打张某,但被张某抢走并扔掉。两人从地上起来后互相对骂,随后廖某一手从地上的石灰袋内抓起一把石灰粉,另一只手捡起一把铁锤。后廖某将石灰粉朝张某脸部撒去,随后又用铁锤朝张某头部敲击一下,导致张某眼部、头部受伤。
经鉴定,张某双眼因石灰化学烧伤致视力下降,评定为重伤二级;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后廖某支付张某部分医药费。廖某与张某未达成赔偿协议,未获得张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利用具有腐蚀性的石灰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部分款项,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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