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次同居,就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同居的;
2、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的,姘居是男女之间出于不良动机,而无长远共同生活目的、非法同居的;
3、事实婚姻是周围群众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姘居是周围群众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而认为是不正当的。
4、因此,不应把事实婚姻与姘居混为一谈。
姘居是非法的,应予禁止或制止。
对事实婚姻,如果它符合结婚条件,可追认其婚姻的合法性,—并补办结婚手续。
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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