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不需要立案的,只需要决定是否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不需要立案,只需要审查作出是否再审决定。
以上就是薛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申请行政再审必须立案吗,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13118.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