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要不要保证人?
监视居住不需要保证人,只有取保候审需要保证人。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释放、解除立案审查、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二、监视居住的地点怎么确定
“原则上”监视居住的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但是在实践中要专门找一个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在家里监视居住怕人跑了。监视居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家,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在公安局和检察院、不能在看守所和监狱、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地点。有的情况指定居所就是一个小宾馆等等。但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侵犯人权,打你一顿没人知道,饿你八天也没人知道,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一个非常严苛的限制。
监视居住的地点:
A.监视居住 原则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B.特殊情况在指定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你没有家,就给你找个临时的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只有侦查阶段,才有指定居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按照规定,不是所有的监视居住都要折抵刑期,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折抵刑期,在家里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即是应当被执行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一定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而采取的另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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