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毁后,如果是对方全责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超过限额的,由责任人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
发生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车辆损毁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超出保险限额或者没有购买保险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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