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措施凭证不是主要处理摩托车的,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是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包括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道路交通违法如何处理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警出具的交通强制措施凭证不上主要针对摩托车的,而是针对交通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包括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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