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不是强制措施,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接受社区康复,其具有自由性,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故不属于强制措施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
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可以提前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接受社区康复的禁毒人员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可见社区康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社区康复不属于强制措施,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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