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案例分析
以下是几个酒后驾驶导致严重事故的案例:
1、2009年7月2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非洲留学生 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来自非洲卢旺达现年29岁的 ,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 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 驾车行经 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 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 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2009年8月,保定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 酒后驾驶 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 ,为了逃避卡点检查,驾车未减速闯入卡点。执勤民警李某、陈某等示意其停车检查, 不听指挥继续前行,驾车从李某右脚面轧过,将其右腹部撞伤,随后又将陈某撞出40余米远,车轧过阻车钉,冲出约30米后停住。民警陈某经抢救无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无证、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最终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导致3个无辜的人命丧车轮下,肇事司机被绵竹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8年8月24日14:30, 喝酒后,无证驾驶儿子的小型客车,从绵竹方向向汉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德茂路时,与熊某所骑的人力货三轮发生碰撞,熊某当场死亡。在撞上熊某的三轮车后,陈大明驾驶的小型客车又冲向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站在车道内的行人张某和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而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撞了3人,陈大明所驾车失控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撞翻在路边沟中, 的车仰翻于机动车道内。
交警认定, 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大明受伤被送医院治疗。被告方向三家受害人家属分别赔付了现金1万余元,以及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 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与车主 连带赔偿3家受害人家属总共20余万元。
4、2009年10月,利辛县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月25日,因自家兄弟高a、高b与人发生纠纷并造成肢体冲突。认为己方吃亏,喝酒后的高某遂驾驶自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在大街上横冲直撞,围观群众纷纷避让。但酒后的高a和高b仍站在街上,没有及时躲避。高某先后把哥哥高a、弟弟高b轧倒,并继续驾车向前开去,后被他人强行拦截,高某才把车停下。
高a、高b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利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酒后驾驶大型货车,在公共街道上冲向人群,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最终该案导致两人死亡,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高某在案发后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死者家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5、2008年6月1日,酒后的黄某参加完婚礼后,驾驶小型越野汽车帮助送客人,21:35,因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导致摩托车上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黄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受伤的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黄某属于酒后驾驶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4万元。经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看完上面的酒后驾驶案例,相信大家对于酒后驾驶都不在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的行为,不光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同时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威胁。在法律上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为了您自己也为了他人,希望大家喝完酒后不要进行驾驶活动。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律师365网站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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