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保密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只约定劳动者一方要承担的义务,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义务的,该保密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怎么办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竞业协议无效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再重新约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果有霸王条款,存在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情形的,保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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