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
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之后,刑事处罚必须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执行,否则相关职员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玩忽职守。
任何已经被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死亡之后,执行机关会按照规定通知其家属,若是该家属不来领取骨灰的,那么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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