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债务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的子女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死亡,其子女继承遗产的,以继承遗产为限,承担父母的担保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权担保和债务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债的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担保物权的含义;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所以担保人死亡后,如果子女继承遗产的,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父母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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