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出现合同违约的,一般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
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
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
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属于法定责任,合同变更后一方出现合同违约的,一般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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