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张卡向被告夏某累计转款150万元,后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别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合同纠纷等不同案由先后起诉被告,前两次均撤诉。其三次起诉状载明内容均为因被告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需临时救济,原告遂借给被告了150万。在2014年12月10日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事实和理由,称转给被告的150万是委托被告买债券的,现在被告购买不能,遂要求其还款。而被告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在一个项目运作成功后原告分给被告的约定款项,被告不同意归还,遂起争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在一审开庭前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受理该案后,经与夏某沟通,夏某说该款项是他和刘某在一个项目运行成功后,按事前约定原告刘某理应支付给他的款项,但这些内容仅有夏某的口头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同时,被告刘某告知本律师,对方极有可能在诉讼中拿出一组短信,内容大概为“你(指原告)现在的做法让我明白了一切,你那天喊我签委托书,我仔细考虑了一下,那钱在合适的时候我退你吧”。短信内容提及签订委托书及退钱,这对我方明显不利。
裁判结果
一审中,本律师紧扣原告主张委托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及事实陈述前后矛盾,并就签订委托书及退钱发表了个人辩论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依法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本律师就对方上诉理由依依作了批驳,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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