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吸收合并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注销前转让股权,股东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股权转让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公司吸收合并:
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的,在合并期间,不影响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要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登记后,股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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