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商某高龄,因上腹部不适在被告医院就医,诊断为胆道感染、胆总管结石收入外科治疗。6月13日下午,医院消化科人员给商某进行了ERCP手术,并放置鼻胆管引流。6月16日拔除引流的鼻胆管。17日商某即发生感染性休克,告病危,并转入ICU抢救。后检查发现商某体内胆管结石并未被取净,又于6月21日再次进行ERCP手术。经此一变,商某身体状况大不如前。7月23日凌晨3时许,商某病情变化,大汗淋漓。家属多次要求医护人员尽快诊治,但2个小时未能等来医生。好不容易医生来了,又要等待化验报告才肯用药。最终商某于23日6时许去世。家属遂与医院产生争议,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致使无法协商而成讼,并进行了两次鉴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患方起诉并参与了两次鉴定。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医方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未尽救治义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都显示,7月22日下午3时45分,商某主诉胸口不适,这应当是发病前的心肌缺血心绞痛症状。医方除了查个心电图未采取其它措施,坐视病情发展。5时许病人始终不适家属找护士要医生来看,回答医生吃饭休息,不发寒热不叫医生。7月23日凌晨2时45分,患者主诉气促难受,护士让抬高床头,医生则来都没来,更不要说检查了。患者得到及时发现和救治的机会又一次丧失。同时按医方记载,患者7月23日凌晨4时45分大汗淋漓,全身不适。4时48分提示急性下壁心梗。那么已经明确诊断情况下,医院做了什么?医方除了监护外, 4时48分等待血生化报告。5时30分等待心肌没谱全套。6时30分患者神志不清,心律、血压、氧饱和度都下降了,医院才给予多巴胺升压。其后也就是用用多巴胺、肾上腺素。故而医方的过错之一是对患者病情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救治,也从未对心肌梗死进行过针对性治疗。患者心肌梗死,不要说介入、溶栓了,连基本的硝酸甘油扩张冠脉都没给患者用过。医院这种行为客观上就是放弃了对患者的救治,如此患者死亡成为必然结果。其次,医院ERCP手术失误降低了患者抵抗力,导致患者体质严重削弱,成为患者最终死亡的促发因素。医方首次ERCP手术失败,并未能取净结石。又在引流的胆汁并未减少、巩膜黄染也未消退黄疸仍然存在、亦未再检查总胆管结石是否完全消除时过早拔除鼻胆管,停用抗菌补液治疗,导致感染扩散、加重。第二天患者即出现了明显的寒战、高热、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症状。这削弱了商某抵抗力。因此医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并导致了患者死亡后果的产生,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裁判结果
首次鉴定结论即明确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没有变化。患方终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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