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纠纷到底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来确定。如果是电子商务的合同纠纷常见的适用法律为《民法典》、消费纠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要发起诉讼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笼统地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无疑是确定的,但网络空间本身难定边界,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都是十分困难的。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设计目的在于信息共享而不是独有,所以一个加害行为产生多个损害地的情况并不鲜见。可以说这些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有人建议干脆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以被告的住所地及可执行的案件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
依目前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网上侵权案件基本上还是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虽然这样可以避免原告挑选法院时无所适从,或不同地区法院同时主张管辖权引起的混乱,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将网络空间与地理空间完全对立、分割的做法尚值得商榷,也不适合解决国际间管辖权纠纷。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
但对于网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依规定,送货的货物到达地或自提的提货地是合同履行地。
所以网上销售若以实物为交付标的,不难确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厂商在网上直接销售软件、mp3音乐等数字产品(无形物)时(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厂商提供使用密码—注册码),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在线的有偿技术服务时,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诺解决问题或一方未及时付款发生纠纷,一种可能是把这种形式的网络销售看作是买方自行提货(用户自行下载)的交易,但网络服务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即卖方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送到买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由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如电信局提供的电子信箱)。
因此如果是产生了电子纠纷,可以按照电子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来确定具体的法院进行起诉,通常发起的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在进行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判决时,参照的法律依然是《民法典》或者是其他消费者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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