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又回到现场的,怎样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肇事者主动报案的,一般不会构成肇事逃逸。如果案件已经报案,交警已经在处理才回到现场的,构成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
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而发生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的,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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