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软件传播个人隐私视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属于犯法的行为,按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
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
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
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
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
(三)隐私的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
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
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社交软件传播个人隐私视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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