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含: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
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
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使用权是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凡已办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中国藉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作品的使用权是不属于知识产权的。
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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