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产品时,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体现者死亡的,一般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由产品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除产品侵权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制造者生产某种产品,但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致人损害,也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投入流通,就是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租赁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
2、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成立这一免责条件,须查明这种缺陷是何原因所致。
例如,某厂生产自行车打气筒,用户甲购买使用一年后,在打气时气筒中的弹簧引出致伤甲的眼睛,经审理查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无此缺陷,是使用者使用不当导致其螺口松动,此种情况下,制造者即可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以科技水平所限作抗辩事由,是通常的免责条件。
按这一免责条件,如果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使后因科技水平发展了,能够认识到这一缺陷,制造者也不承担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中,侵权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侵害人的责任是可以免除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在体现过程中造成体现者死亡的,般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由产品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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