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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