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有哪些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行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
但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而不利于对权益人的保护。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表述强调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而不再拘泥于对合法性的苛刻要求。
【不需有主观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市政施工商户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赔偿损失。
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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