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证据怎么办
错误证据将不会采纳了,主要就是因为如果要定罪量刑肯定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将原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
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
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是什么
(一)在勘验、检查、侦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没有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侦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提取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发生了证据方面是属于错误的情况,那么应当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内容来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种证据就不能够采纳。
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证据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还有一些其他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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