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罚款、拘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1、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
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罚款、拘留等,实施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院长的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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