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可以增加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二审时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法律诉讼中,二审是可以增加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二审时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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