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有什么法律效力?

导读:企业名称具有的法律效力有排他的效力而且还有禁止他人进行盗用或者得冒用的效力;企业名称的存在也是为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名称也是属于公司申请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

一、企业名称有什么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即同一行业的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禁止盗用、冒用的效力。即法律禁止任何人盗用,冒用他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的规定,公司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之一,是标表公司本身的语文文字符号。公司的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不能用数字、符号、代号、图形表示。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公司种类;具体名称;营业种类(即行业属性);公司所在地名称。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

二、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名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企业的名称也是属于最重要的章程之一,而且法律的效力也是属于特别大的,有了自己的名号就不怕别人侵犯自己的公司,所以,公司的章程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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