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属于出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要补足出资,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没有如实认缴出资的,股东就构成出资违约,股东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如果不补足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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