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股东失联情况下,不一定能自行清算。大股东已失联,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成立清算组完成自主清算注销工作,部分企业更是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使小股东可通过解散之诉解散公司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强制解散,但小股东通常无法获取完整的公司帐册、文件等资料,完成清算的可能性低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股东去世,由已经死亡的股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股东所有的公司股权享有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推选代表或委托律师办理公司资产核算、评估、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等事宜。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共同委托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确定一位经理人临时经营公司。
如果协商无果,由继承人推选或委派财产管理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推选的代表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由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股权继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事宜。
如果继承人有意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已为大家解释,大股东如果失踪了,不一定能自行清算。
因为大股东失踪就不能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决议,也就无法正常有序的完成企业的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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