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检测外资并购规定是什么?
第三方检测外资并购规定是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改委员会来进行核准。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离岸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事实上,换股并购在国际并购实务中很常见,在国内通过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的操作也不少,但在国内的法规中一直是空白。新规定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白,对换股并购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无论换股并购规定的内容如何,出现专章规定换股并购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
二、公司并购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并购,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此类并购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3、新设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解散,重新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具体操作中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3、复合并购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在当代的社会,公司的并购主要是包括有三种类别,第1种是收购控股,第2种是吸收合并,第3种是新设合并,不管是哪一种合并的方式,如果是属于外资并购的情况,那么必须要经过当地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审批,才能够完成最终的并购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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