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中车辆造成损失的,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物业公司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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