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到车后,如果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案件发生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协议承担哪些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
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
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
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
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
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
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
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车辆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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