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运费是属于合同纠纷,不会构成犯罪,拖欠运费不给的,承运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货物运输关系存在的证据
1、书证。
如运输合同,派送、签收单据、运单、发票、欠条等等。
2、证人证言。
3、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
例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证明拖欠运费的证据:
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如要求支付运费及利息损失的,应当提供计付运费及利息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拖欠运费是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所以不会构成任何罪名。
拖欠运费产生纠纷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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