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违法建筑的违法状态是持续的,从拆除违法建筑后违法状态才消失,所以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违章建筑的使用权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建筑只有被拆除后,违法状态才会结束,所以违法建筑的处理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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