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建筑工程建设,都可以采用总承包,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大型高铁工程施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的优点
1、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
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国外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总承包减少了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
在我国,则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体现。
3、有利于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
4、有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并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市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有利于实行风险保障制度。
因为惟有综合实力强的大公司方易获得保证担保。
5、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招标层次。
6、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约能力,并确保质量和工期。
7、有利于推动管理现代化。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协调中枢必须建立起计算机系统,使各项工作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和规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大力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承包竞争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都适用工程总承包,如大型水利工程、高铁项目建设等。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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