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
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侮辱和猥亵的区别在于,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乳房、臀部、阴部等)的接触;
侮辱一般是非身体性的接触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触。
例如,将被害人强制以后,面对被害人手淫,让被害人观看淫秽视频;
拦住妇女,对其显露阴部,进行性调戏等。
对于行为人趁妇女不备,强行短时间吻妇女脸部、颈部的,或者在调戏妇女的过程中强行拉手或拉扯外套的情形,认定为侮辱行为更恰当。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以外的恶劣情节,例如,因侮辱妇女导致被侮辱妇女精神分裂,或者导致被侮辱妇女羞愤自杀等情形。
《刑法修正案
(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
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其一,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人亲自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将被害人强制以后让第三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例如,强脱被害人的贴身衣服,使被害人露出阴部等性私密区;
抓摸女性乳房、臀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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