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对象应该在以下方面配合海关稽查工作:
被稽查人应当为海关稽查提供必要的工作要求,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海关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点进行检查时,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该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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