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以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在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有正当理由而且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都是因为登记事项错误,请求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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