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对家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财产损失,就会对投保人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让保险活动充分的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保险相关事项。主要通过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名以及弃权义名;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确定近因,首先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想确应因果关系只能从原因或者结果推断。
3.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对象损毀导致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夫补偿责任,否则就算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却没受到损失,那就没办法要求赔偿。
二、保险法的作用
1,《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2,《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综上所述,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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