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有三项较为重要的权利。
一是会见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二是阅卷权。
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
三是提出意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虽然相较于辩护人而言,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仍较小,但这是基于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部分也预留了空间,有待在值班律师制度未来的实践探索、理论探讨中进一步完善。
二、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哪些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工作职责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7、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8、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见权,阅卷权,提出建议权是值班律师的主要权利,值班律师主要在看守所或者人民法院工作,是通过派驻的方式安排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帮助被告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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