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
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
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
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
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
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
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我们可以了解到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双方是要进行调整的,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有几个方面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调整工程价格,造成纠纷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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