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执行结果是债务人按支付令的要求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支付令申请条件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一定是属于债权人的一方,只有债权人才具备这个督促权利,债务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二)支付令里面的内容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什么样的还债方式来对欠下的债务作出清偿,比如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债务。
(三)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应该存在互相的对等支付义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再也没有其它的关于债务的纠纷问题,或者是之前二者之间是有这种对等的,互相支付的义务,但是已经全部结束了,已经都各自履行了,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如果本身存在,可以消支付令里面应该履行的支付义务,这时候支付令就不应该存在了,会产生矛盾。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该支付令是可以直接送达到债务人的,如果债务人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是不适用支付令的方式的,如果债务人居住的地方不在国内,或者是其他一些复杂的原因,不能够直接送达支付令的情况,这些都是不可以的,因为支付令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就是可以更简单的处理纠纷问题
(五)关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该是属于具有管辖权利的法院才可以。
这点根据债务人的管辖一方来认定,债务人经常居住在哪里,就由当地的管辖法院来处理案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所以支付令执行的结果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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