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不同的解除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严重损害赠与人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
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
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
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
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
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
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出现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严重损害赠与人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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