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仲裁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对仲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也对仲裁延期的期限也没有作出规定。仲裁机构受案件后,要及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但对于裁决作出的期限,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仲裁延期的期限也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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