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不能转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为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绝对不得转让,即使有些权利客体可转让,也并不能改变人身权的本质属性。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人身损害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而应沿袭。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
因为人身受到他人的侵害,导致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需要对方赔偿的,此时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而且这种债权是一种专属人身权利,也正是因为这样,不能转让了,此外,涉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都是需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绝对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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