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例如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经营损害股东权益,股东持全部股权10%以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强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1、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
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
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
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
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
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
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
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分部股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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